唐太宗登基時如何撥亂反正 制定大國方略
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李世民登基當(dāng)了皇帝。這時,社會仍然殘破不堪,隋末動亂造成的破壞,還處處可見,“茫茫千里,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在這個撥亂反正的關(guān)鍵時刻,唐太宗親自主持了一次重要的御前會議,討論治國的大政方針。
會上,人們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大臣魏徵和封德彝的意見,針鋒相對。魏徵認(rèn)為:王政本于仁恩,大亂以后,更應(yīng)當(dāng)、也更容易實行教化。封德彝則認(rèn)為:三代(夏商周)以來,人心澆薄,應(yīng)該實行嚴(yán)刑重法……唐太宗仔細(xì)地聽了雙方的辯論,然后,決定采納魏徵的意見。他說:“民之所以為盜者,是由于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故不暇顧廉恥耳。朕當(dāng)去奢省費(fèi),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則自不為盜,安用重法耶?”這次御前會議,確立了貞觀時代的基本國策,也確立了以輕刑寬法,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
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實行法律改革,令吏部尚書長孫無忌、中書令房玄齡和學(xué)士、法官們,在唐初《武德律》的基礎(chǔ)上,制定新律,要求“用法務(wù)在寬簡”。在制定新律時,長孫無忌等提出,原來處以絞刑的第五十條,可寬大為斷右趾刑。太宗仍覺得過于殘酷,說:“肉刑廢已久,宜有以易之?!焙髞砟烁臑榧右哿餍蹋毫鞣湃Ю?、勞役三年(以此來代替絞刑)。其他減斬刑為流刑,減流刑為徒刑者各數(shù)條。
太宗指示新律要簡單明確,他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shù)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苯?jīng)過整整十年的努力,新律即《貞觀律》,在貞觀十一年(637)正式頒行。新律由原來的兩千余條,簡化成七百條,是秦漢以來最為簡約的一部法典。唐高宗永徽初年,長孫無忌等人,又對《貞觀律》進(jìn)行注釋和補(bǔ)充,編成《唐律疏議》一書。這是我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影響深遠(yuǎn),五代以后各朝的法律、法制,大都以此為本,酌加增改。
唐太宗還改革了死刑的判決報審程序。隋煬帝濫行酷法,草菅人命,敕令天下犯盜竊以上罪者,不論輕重,一律斬首,不必奏聞。于是地方長官,手握生死大權(quán),不知多少無辜百姓,冤死在刀斧之下。唐太宗對大臣們說:“死者不可再生?!币虼耍?guī)定:處決死囚時,必須經(jīng)由中書、門下二省四品以上官吏及尚書、九卿,共同議定,以“庶免冤濫”。貞觀五年(631)八月,相州(今河北臨漳)人李好德,精神失常,胡言亂語,“妄為妖言”。太宗詔令大理寺審理此案,大理丞張?zhí)N古,審訊后上奏說:“李好德被疾有征,法不當(dāng)坐?!倍逃窓?quán)萬紀(jì),彈劾張?zhí)N古蓄意包庇,說:“張?zhí)N古貫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按事不實。”唐太宗聞奏大怒,當(dāng)即下令:斬張?zhí)N古于長安市。不久,太宗十分懊悔,因而下詔說:“自今有死罪,雖令即決,仍三覆奏,乃行刑?!焙髞?,“三覆奏”又改成“二日五覆奏”。同年十二月,太宗對侍從官員說:“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為使死刑判決更加準(zhǔn)確,避免錯判,他又下詔說:“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jìn)酒肉,內(nèi)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jù)法當(dāng)死而情有可矜者,錄狀以聞?!彼佬膛袥Q報審程序的改革,使國家的法律,更進(jìn)一步地謹(jǐn)慎、完善。
太宗經(jīng)常與侍從們討論刑律。有一次,魏徵說起隋煬帝時,由盜發(fā)皇陵引起的一樁大冤案,殺了兩千余人。法官明知道其中只有五人過去有劣跡,但不敢執(zhí)奏。太宗感嘆說:“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彼终f,“朕以來決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輩以為事小,不復(fù)執(zhí)奏。夫事無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昔關(guān)龍逄忠諫而死,朕每痛之。煬帝驕暴而亡,公輩所親見也。公輩常宜為朕思煬帝之亡,朕常為公輩念關(guān)龍逄之死。如此則何患君臣不相保乎!”意思是,你們應(yīng)常提醒我隋煬帝滅亡的教訓(xùn),我常思關(guān)龍逄忠諫而死,以自警。這樣,我們君臣就能互依共存!)
李世民一向認(rèn)為:秦、隋的滅亡,因于酷刑;周朝的長存,是因其寬仁。有鑒于此,為實現(xiàn)唐王朝的長治久安,他在執(zhí)政期間,多次有針對性地發(fā)布詔令,務(wù)使寬簡之法,深入民心,以減少冤案和死刑案,為其日后的太平盛世,打下堅實的基礎(chǔ)。
身為君主,珍惜百姓的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事。李世民一再強(qiáng)調(diào)說:“人死了就不可能再生,用法一定要寬簡?!薄叭粜塘P不當(dāng),殺錯了人,怎樣追悔都不能使人再活過來?!睘榇?,他提出:大罪“均由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由于李世民一向要求官員們慎刑獄,所以從貞觀元年到貞觀四年間,整個唐朝被判死刑的僅有二十九個,每年處決的不足八人。
把“慎刑”列入國家法律之中,這足以表明李世民對“寬仁為法、慎行刑獄”的治國思想,極其重視。這是他令百姓誠服的重要舉措之一,這也是他智慧治國的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