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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為何一定要置一鄉(xiāng)下女孩于死地呢?

2017-06-06 21:48:38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中國封建時代有一起情節(jié)簡單的傷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記載的一個著名案件“阿云之獄”。在案發(fā)時的宋代,后經(jīng)明至清末,圍繞該案定

中國封建時代有一起情節(jié)簡單的傷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記載的一個著名案件“阿云之獄”。在案發(fā)時的宋代,后經(jīng)明至清末,圍繞該案定性問題一直爭議不休。歷史評說多認為,“阿云之獄”其實是一場變法之爭。雖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處結(jié)果卻成為中國古代司法上的一個亮點,那就是關(guān)系到古代傳統(tǒng)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適用原則——自首的認定。

《宋史·刑法志》記載的案件“阿云之獄”,發(fā)生于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13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云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云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于現(xiàn)在2000元人民幣)就將阿云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

韋大容貌丑陋,阿云對這門親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過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阿云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里,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著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云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

阿云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么大礙。于是媳婦沒娶著、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知縣立即將阿云捉來,說這案子明擺著就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云也不抵賴,毫不隱瞞地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得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

其實這是一起很簡單的案件,按照今天的法律,得按傷害或者殺人未遂定罪,這類案件多的是,絕不致引起熱烈討論。阿云殺未婚夫之舉,也許出于反抗包辦婚姻?《宋史·許遵傳》說:“初,云許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對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厭惡之心,后來憎恨心理轉(zhuǎn)化為堅決的行動。險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見記載有劣跡,論理該算無辜者。任何時代的法律,總以維護社會安定為直接目的。阿云不愿嫁韋某,絕無剝奪韋生命的權(quán)力,雖未造成殺死他人的后果,傷害或殺人未遂則是清楚無誤的。封建時代對故意傷害殺人罪,照例以“殺人償命”為準則,處置甚嚴。

當時,審案的是登州知州許遵,與審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機關(guān)判決“絞刑”的觀點迥異。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許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論”,有從輕情節(jié)不能按殺夫論罪;二、訊問后立即承認所作所為,應以“自首”對待。

許遵認為,阿云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于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guī)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

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fā)生了戲劇化的轉(zhuǎn)折。許遵被調(diào)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復核的主動權(quán),阿云被改為有期徒刑。驚動皇帝兩大名臣展開辯論

但御史臺又不干了。御史臺相當于現(xiàn)在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說徇私枉法,是因為沒人相信許遵和一位鄉(xiāng)下的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fā)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

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里。當時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quán),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chǔ)。

其實,早在此案發(fā)生前的當年七月,宋神宗曾頒布詔令說凡是謀殺被害人致其受傷,司法官經(jīng)審問,將要糾舉時,罪犯自首,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審刑院、大理寺判阿云死罪,并以違反服喪期間不得婚嫁的律文為由奏報皇帝裁決,皇帝在承認此判決的基礎(chǔ)上赦免了阿云死罪。

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釋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jié)束了。

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于當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臺后,又將這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jié)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jīng)釋放回家的一名鄉(xiāng)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斬首示眾。

此時距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xiāng)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jīng)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

其實問題并不在案件本身,這還是一個派系黨爭的問題,其中關(guān)鍵的原因乃是皇帝、群臣對于此案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自首,如何認定而應起的廣泛爭議。該爭議綿延兩朝,史所罕有。但進一步思考,從“阿云之獄”涉及的皇帝、群臣的輪番論辯中,我們正還可以隱約窺得北宋一朝由王安石變法而引發(fā)的愈演愈烈的黨爭。大臣黨爭,歷代不絕。雖然孔子曾經(jīng)說過君子群而不黨,但君子結(jié)黨自漢以來已經(jīng)屢見不鮮(如東漢黨錮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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