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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史上一個女子的抗爭 引發(fā)一場法律變革

2016-06-28 20:50:52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歷朝歷代,法律都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也由嚴酷逐步走向?qū)捑彙H欢?,中國古代的法律修訂和變革,往往是伴隨著社會的大

歷朝歷代,法律都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也由嚴酷逐步走向?qū)捑彙H欢?,中國古代的法律修訂和變革,往往是伴隨著社會的大變革和朝代更替進行的,因為一個女子的抗爭從而引發(fā)一場法律的變革,卻不能不說是一個特例。在漢文帝時代,這樣的事情還真就實實在在地發(fā)生了。引發(fā)這場變革的女子叫做緹縈,她是齊國太倉令淳于意的第五個女兒。一般認為,這場變革是漢文帝的宅心仁厚,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是因為緹縈的抗爭,如果緹縈隨波逐流于那個時代的一般行事方式,這場變革有可能不會發(fā)生,或者至少要晚一些發(fā)生。

文帝十三年(前167),齊國的太倉令(管糧庫的官)淳于意犯了罪被押送到京城長安拘禁起來。淳于意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臨行時他罵女兒們說:“生孩子不生兒子,遇到緊急情況,就沒有用處了。”他的小女兒緹縈(音:tiying)傷心地哭了,就跟隨父親來到長安。她向朝廷上書說:“我的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贊他廉潔公平,現(xiàn)在因觸犯法律而犯罪,應當受刑。我哀傷的是,受了死刑的人不能再活過來,受了肉刑的人肢體斷了不能再接起來,雖想走改過自新之路,也沒有辦法了。我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來抵父親的應該受刑之罪,使他能夠改過自新?!边@封上書還真的到了漢文帝那兒,文帝憐憫緹縈的孝心,下詔說:“上古時期政治清明,只要在有罪的人帽子上畫上一個記號,民眾就不犯法了。如今法令中有刺面、割鼻、斷足三種肉刑,可是犯法的事情仍然不能禁止,這是因為我道德不厚教化不明所致?,F(xiàn)在人犯了過錯,還沒有施以教育就加給刑罰,那么有人想改過從善也沒有機會了。施用刑罰以致割斷犯人的肢體,刻傷犯人的肌膚,終身不能長好,多么令人痛苦而又不合道德呀!作為國家的最高父母,這樣做,難道合乎天下父母之心嗎?于是下詔廢除肉刑,用其他刑罰代替。并依照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只要他們不逃亡,期滿免罪。同時命令有關人員制定出相關法令。這或許就是中國最早的“有期”徒刑吧!因為在此之前,人們犯了罪,要么處死,要么肉刑,剩下的就是徒役,也就是奴隸,根本就沒有“期滿免罪”之說。

根據(jù)漢文帝的這個詔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提出了具體建議條文:應該判處髡(音kun,拔光頭發(fā))刑的,男的改罰城旦(修城墻),女的改罰舂米;應該判處黥(音qing,面部刺字)髡刑的,改為剃發(fā)、頸帶鐵鏈,男的城旦,女的舂米;應判處劓(音yi)刑的,改為鞭笞三百;應判處刖(yue)刑的,砍斷左腳改為鞭笞三百;應砍斷右腳以及殺人自首、貪贓枉法,監(jiān)守自盜已經(jīng)頂罪而又犯了鞭笞罪的一律公開斬首。已經(jīng)判為城旦、舂米的,服刑到一定年限,就可免罪。

文帝同意了這些條文。這些法律條文的改變,有什么實際意義呢?古人認為“人之發(fā)膚受之父母”,頭發(fā)是終生不能剃掉的,拔掉頭發(fā)、臉上刺字、割掉鼻子,他不再是一個社會上的正常人,表明他一生一世都是一個“罪犯”。當一個人被判處這樣的刑罰,喪失了作為一個正常人的資格,他還能繼續(xù)娶妻生子存在于社會嗎?封建社會是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以家庭為單位,父子傳承,如果一個人已經(jīng)有了兒子,一旦犯了法被判處這樣的刑罰,誰又會讓女兒嫁給這樣的家庭?這就是緹縈和漢文帝都提到的“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原因。改為修城墻、舂米等勞役活,到了期滿,這個人回到了家里,也就是正常的回歸了社會。砍腳的那種刖刑更不用說,他不僅不能作為正常人存在于社會,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還會成為這個家庭的重大負擔??梢?,這樣的法律條文的改變,其意義是革命性的,稱之為變革毫不為過。從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緹縈的抗爭,才導致了這樣一場重大的法律變革。那么,緹縈都做了一些什么樣的抗爭呢?

和世俗觀念抗爭

父系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重男輕女,緹縈的父親淳于意也不兩樣,出了問題,他想到的是自己沒有兒子。因為沒有兒子,他不拿家當家,到處交游。因為他醫(yī)術高明,對一些不治之癥不肯治療,因此被病家怨恨并告發(fā)。這也可以看做是沒有兒子的原因,假如他有兒子,告發(fā)他的人有可能害怕結怨仇家而費一番思量。緹縈是一個弱女子,聽到父親的話她也會哭,但她并沒有沉默,而是選擇了奮起抗爭。她跟隨父親到了首都長安,并上書皇帝。從齊國到長安,路途萬里,其艱辛可想而知。如果說這個可以通過毅力堅持的話,上書皇帝則更是需要超常的勇氣和智慧,緹縈是一個小官的孩子,是一個沒有爵位、沒有繼承資格的女子,她敢于上書皇帝,沒有一種抗爭精神是做不到的。

和法律條文中的非人性的一面抗爭

緹縈的上書,抓住了一個最根本的東西,人性中的悔惡向善。一個人可能一時會有罪惡的念頭,但是,大部分人都會對自己的不法行為后悔,真正死不悔改的人少之又少。肉刑這種侮辱性的刑罰恰恰是堵住了人們悔改之路。緹縈大膽地指出了這種刑罰的弊端,提出了“想走改過自新之路”這個人性中悔過向善的最基本的東西。所以,她不是僅僅提出“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為父親頂罪,而是先指出肉刑的非人性,然后說讓父親能夠“改過自新”!難怪這樣的抗爭能都得到漢文帝的認可!如果不是緹縈和法律條文的抗爭,而她僅僅選擇替父親頂罪,漢文帝能夠引起自責并作出廢除肉刑的決定嗎?

和法律傳統(tǒng)抗爭

封建社會的觀念,父業(yè)子承,相對應的是“父債子還”。如果犯的不是十惡不赦之罪,按照漢代的法律傳統(tǒng),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抵罪的,比如說以錢抵罪。如果淳于意有兒子,他可以選擇以自身或其他方法抵頂其父之罪,但是淳于意只有女兒,沒有兒子,他沒有了指望,他只有哀嘆:“生孩子不生兒子,遇到緊急情況,就沒有用處了”??墒蔷熆M不認可,她主動提出以自己沒入官府做奴婢為條件,換取父親的自由。所以說她是在和法律傳統(tǒng)抗爭。女子被沒入官府為奴婢,一般情況是自身犯罪或者是受父、夫牽連,主動提出來以身為父親抵罪,不是當時的社會傳統(tǒng),也就不是當時的法律傳統(tǒng),緹縈這樣做了,所以說是抗爭。

當然,緹縈的抗爭能夠引發(fā)一場法律的變革還有一些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漢代社會的開明、漢文帝宅心仁厚等等。諸侯國的太倉令算不上大官,一個小小官吏的女兒為何能夠給皇帝上書?而這樣一個小女子的上書又為什么能夠交到皇帝手上?想想?yún)魏竽軌颉胺Q制”當上實際上的皇帝,漢武帝的母親嫁了人生了孩子還能再嫁給皇帝,就可以知道漢代對女子的寬容,它既超過了前人,也為后世整個封建社會所不及。緹縈的上書,隱含著對法律條文的指責,漢文帝看到了緹縈的上書,沒有生氣發(fā)怒,這不是一般皇帝能夠做到的。漢文帝不但做到了,還從自身尋找原因,并做出了檢討和改變,當然是這場變革的主角。不管怎么說,這場法律的變革是由緹縈上書救父引起,她的孝心、智慧和敢于抗爭的勇氣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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