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老婆竟然可以共用 為何會出現(xiàn)“共妻”?
只聽過一夫多妻,卻鮮少聽說一妻多夫的,不過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卻真實存在過老婆可以與別人共享的時期,中國民間早在南北朝時期就出現(xiàn)了共妻現(xiàn)象,而且一直延續(xù)到了新中國的建立,終于絕跡了。
古代共妻形式多樣。
一曰“典妻”,這里的“典”不是典押的意思,而是“借”或“租”,即暫時把老婆借給別人用,以換取一筆錢,到了期限,再把老婆領(lǐng)回來,錢不退。
二曰“質(zhì)妻”,就是典押了,把老婆“當”給別人,換錢救急,到期歸還“當金”,贖回老婆。
三曰“招養(yǎng)夫”,即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不能撫養(yǎng)妻子兒女或老人,只得另招一夫,來負擔(dān)全家的生活。
還有一些“共妻”類型出現(xiàn)在家庭內(nèi)部,如兄弟共用一個老婆,叫“搭伙”,父親死了,兒子續(xù)娶母親為妻,叫“轉(zhuǎn)房婚”等,由于沒有發(fā)生明顯的經(jīng)濟關(guān)系,所以,不在本文敘述之列。
“共妻”蓋因一個字:窮!
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在古代貧窮的家庭里,老婆是老公的唯一合法財產(chǎn),為了維持基本的生活,不拿老婆換錢,還有其他辦法嗎?真是沒辦法,窮啊,活不下去了,如果家里有錢,誰愿意將老婆拿給別人玩弄?
據(jù)《續(xù)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北宋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zāi)和蝗災(zāi),老百姓質(zhì)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蘇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shù)。
而花錢雇老婆的人,即承雇方也多出自民間地主或中產(chǎn)家庭,官員和豪富階層是不會雇老婆的,他們也不敢。
由于家里窮,男人與人共妻根本不問價錢,給點就行。如南北朝時期,將老婆給別人用一年,收費只需兩三百個制錢(銅錢),少得嚇人。宋代共妻一年所需為50貫錢,也即是50兩銀子,約合人民幣20000元左右。清代共妻需要三百個洋錢,還有寡婦賣身的,一輩子也就一百五十個洋錢。
“共妻”還因兩個字:無恥!
雖說共妻雙方到了期限,就各奔東西,互不虧欠,但從人倫角度來看,妻子成了可以買賣的商品,成了有錢人的玩物,這種難言之隱,凸顯了雙方的無恥:一方是拿老婆換錢,一方是靠錢實現(xiàn)性掠奪。后一方無論是為了延續(xù)子嗣,還是為了其他什么目的,玩弄女性的目的卻顯而易見。
還有比這雙方更無恥的,那就是助紂為虐者。古代的共妻現(xiàn)象,曾一度形成了市場,并出現(xiàn)了一大批從業(yè)人員。
有代寫契約的,叫“立字人”;有專門提供擔(dān)保的,叫“中保人”;有拉皮條的,叫“中間人”,還有個好聽的名字叫“媒人”。
有道是,無利不起早,因為有錢可賺,這些助紂為虐者就開始運作了,一方面游說培育供方市場,同時四處尋找需求市場。供方市場提供的叫“典妻”,到了需方市場,名字就要改改了,叫“雇妻”,即花錢雇個臨時老婆。
“共妻”歸結(jié)為三個字,就是:鉆空子!
毋庸置疑的是,古代共妻也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歷朝歷代都有明令禁止?!对贰ば谭ㄖ尽酚腥缦乱?guī)定:“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薄肚迓奢嬜ⅰ分休d“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p>
但是,窮瘋了的人,總能想到如何規(guī)避律法,鉆法律的空子。如封建宗法制度,就被他們利用,充當了混淆官方律條的保護傘。
在這種似是而非的保護傘掩蓋下,只要履行一定的“宗法程序”,如簽訂契約,找擔(dān)保人,有媒人拉線,舉行結(jié)婚儀式等,也就是所謂的三媒六證齊全,即可規(guī)避法律的制裁。
說白了,古代的共妻,就是一種“非法”的臨時婚姻,經(jīng)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huán)節(jié),一個愿“典”,一個愿“雇”,“兩廂情愿”的無恥!
有個叫蔣晗玉的作者,在《書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說:“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體現(xiàn)了丈夫?qū)ζ拮拥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
這話,貌似一語中的,其實就說對了一半,因金錢造成的道德底線的喪失,才是本質(z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