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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房地產(chǎn)的奇特現(xiàn)象 分期付款購買“旗房”

2017-03-09 18:04:18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dǎo)語:所謂旗房,就是旗人的房子,這種房子原本是不能買賣的。 康熙說過:“每旗各造屋二千間,此屋無得擅鬻。”朝廷出錢為京城里還沒有分到房的

所謂旗房,就是旗人的房子,這種房子原本是不能買賣的。

康熙說過:“每旗各造屋二千間,此屋無得擅鬻。”朝廷出錢為京城里還沒有分到房的旗人蓋房,每旗蓋房兩千間,房子分到手,不能轉(zhuǎn)賣。

雍正說過:“凡旗房皆屬官產(chǎn),只許旗人領(lǐng)住,或他人名姓認買者,概行禁止。若旗人將所領(lǐng)之房希圖獲利,本身并不居住,全行拆賣者,永行禁止。”旗房都是公房,只能讓旗人住,不能讓漢人住,禁止?jié)h人購買,也禁止旗人轉(zhuǎn)賣。

乾隆也說過:“旗房概不準(zhǔn)典賣,如有設(shè)法借名私行典賣者,業(yè)主、售主俱照違制律治罪,地畝房間價銀一并撤追入官?!逼旆坎辉S出售,也不許出典(將房子交給他人居住,以此獲取質(zhì)押貸款),如果膽敢出售或出典旗房,賣家和買家都會被判刑,并將所賣價款全部充公。

清朝皇帝為什么要禁止旗房買賣呢?因為建造旗房時所用的地皮是朝廷免費劃撥的,跟現(xiàn)在農(nóng)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和宅基地一樣屬于小產(chǎn)權(quán)。出售小產(chǎn)權(quán)房會讓政府得不到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出售旗房則是用公家的土地填補自己的腰包,等于侵吞國有資產(chǎn)。

可惜的是,清朝皇帝并沒能管住旗房交易,如果他們管得住,也不用三令五申發(fā)布禁令了。當(dāng)一部分旗人的房子多得住不完的時候,當(dāng)另一部分旗人窮得沒飯吃的時候,賣房換錢是必然選擇,皇帝不讓賣,他們偷著賣,只交易,不過戶,朝廷難以發(fā)現(xiàn)。

特別是在清朝后期,政治腐爛,財政緊張,一方面是旗人人口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是朝廷能拿得出為旗人蓋房的錢越來越少,很多旗房都是旗人自己出錢買地建造的,你不讓人家自由買賣,從情理上根本說過不去。

民國建立以后,新政府允許旗房買賣,旗房交易從地下轉(zhuǎn)到地上,從北京到南京,從廣州到漢口,各地旗房紛紛出售,十之八九都轉(zhuǎn)移到了漢人手中。

民國年間的旗房交易中,相當(dāng)一部分屬于分期付款。也就是說,旗人賣房給漢人,漢人并不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是先付一筆訂金,鎖定交易;再付一筆首款,搬入新居;隔上一年半載,再向原主付清尾款,然后雙方再去正式過戶,換發(fā)房本。

舉個具體例子。1912年10月,南京市民羅務(wù)本購買東城旗人多壽的房子,該房坐落于明故宮南側(cè),占地七十方(即七十個平方丈,折合一畝二分不到),前后兩進院落,瓦房二十多間,其中九間已被燒毀。雙方約定成交價八百兩紋銀(折合大洋九百塊),契稅、中介費和其他雜項費用,均由賣主多壽負擔(dān)。

簽合同那天,羅務(wù)本付給多壽訂金三十塊大洋。1913年4月,羅務(wù)本又交給多壽六百塊大洋,隨即就讓工匠將舊房推倒重建,儼然以新主人自居。1914年9月,羅務(wù)本攜家?guī)Э诎崛脒@處大宅子居住。1915年2月,他才把剩余的房款二百七十塊大洋通過中介人交給原主多壽,在此之前他還向“江寧駐防旗營財產(chǎn)處”申領(lǐng)了“管業(yè)執(zhí)照”。換句話說,還沒有付清全部房款,他就把房子成功過戶到了自己名下。

分期付款在民國的房地產(chǎn)交易當(dāng)中并不鮮見。1919年,魯迅在北京購買八道灣胡同的大四合院,1923年又在北京購買西三條胡同的小四合院,兩次都是分期付款。但是魯迅交清余款之前既不能過戶,也不能搬入,都是等到所有款項都結(jié)清了,才能帶著工匠去新屋改建和裝修的。

還有一點,魯迅分期付款的期限極短:1919年買第一套房時,8月19日付首款一千七百塊大洋,10月5日付款四百塊大洋,11月4日再付尾款一千三百塊大洋。1923年買第二套房時,10月30日先付訂金十塊大洋,12月2日付首款五百塊大洋,次年1月2日即將尾款三百塊大洋付清。我們前面說過,1912年南京市民羅務(wù)本分期付款購買旗房,是到了1915年才把尾款付清的。

同樣是分期付款,羅務(wù)本買旗房的付款期限非常寬松,付款條件非常優(yōu)惠,契稅和中介費全由賣方承擔(dān),魯迅卻享受不到這樣的優(yōu)惠,為啥?只因為他買的不是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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