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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收沙俄50萬兩賄賂流言如何傳遍天下

2017-03-12 19:16:20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有關李鴻章、張蔭桓“受賄”的說法源自俄國方面,這一點是人所共知的。與此相關的立論依據(jù)主要包括沙皇時代財政大臣維特伯爵(CountWitte)的

有關李鴻章、張蔭桓“受賄”的說法源自俄國方面,這一點是人所共知的。與此相關的立論依據(jù)主要包括沙皇時代財政大臣維特伯爵(CountWitte)的回憶錄、《紅檔》雜志披露的彼得堡方面與駐華官員收買中國大臣的往來函電,以及蘇聯(lián)學者鮑里斯·亞歷山大羅維奇·羅曼諾夫(B.A.Romanov)首先利用過的沙俄財政部檔案。

最先向世人公開披露此事的是維特的回憶錄。1921年,在維特死去6年后,經(jīng)美籍俄羅斯人亞伯拉罕·亞爾莫林斯基(AbrahamYarmolisky)整理編譯,以維特手稿為依據(jù)的《維特伯爵回憶錄》首先在倫敦以英文出版。該書中譯本于1976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由傅正翻譯。以下引述維特回憶錄均據(jù)該版本。據(jù)回憶錄稱,在旅大交涉中,為了推動雙方迅速達成協(xié)議,避免俄軍強行占領旅順口時發(fā)生流血事件,維特曾指使俄國財政部駐北京的代表璞科第(D.D.pokotilov)去見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和張蔭桓,希望他們勸說慈禧太后與俄國早日達成協(xié)議,并允諾饋贈李、張各值50萬盧布和25萬盧布的貴重禮品。維特坦然承認,這是他“在與中國人辦交涉中,第一次借助于行賄”。李、張曾被俄國人收買的說法由此傳播開來。1923年,德裔俄國學者約瑟夫·弗拉基米羅維奇·黑森(Hessen)根據(jù)維特的各種遺稿(包括手寫稿和打印稿),將回憶錄重新整理成三卷,內(nèi)容比亞爾莫林斯基的英文節(jié)譯本要充實和詳盡一些。1923—1924年蘇聯(lián)國內(nèi)據(jù)此出版了俄文版的維特回憶錄該版本的中譯本取名《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維特伯爵的回憶》,由張開翻譯,于1983年和1985年由新華出版社分兩冊出版。,其中有關賄賂李、張的表述基本與英文版一致。

不知是否受到了亞爾莫林斯基整理的《維特伯爵回憶錄》的影響,蘇俄國內(nèi)以整理刊布沙皇時代檔案為宗旨的《紅檔》雜志(舊譯作《赤檔》)在1922年第2卷公布了21件藏于外交部的檔案資料,名為“關于收買中國大臣李鴻章和張蔭桓的電稿”。這組彼得堡與駐華官員之間的往來函電表明,1898年初俄國駐華代辦巴甫洛夫(pavlov,也譯作巴百羅?;虬桶僦Z福)與璞科第一起,先是為取得對華借款權(quán)曾對李、張進行過利誘,許諾分別饋贈50萬兩和20萬兩的禮物;后來又為租借旅大之事再次與二人“作機密談話”,向他們承諾,假使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俄方指定期間辦妥,并不需要俄方的非常措施時,“當各酬他們銀五十萬兩”。根據(jù)電函所言,租借協(xié)定簽訂后的次日(3月28日),璞科第付給李鴻章銀50萬兩。至于給張蔭桓,一直到這年9月21日戊戌政變發(fā)生時,俄國人“尚未支款給他”。10月4日,巴甫洛夫同意付給已在流放途中的張蔭桓(政變后被革職發(fā)配新疆)1.5萬兩。這些原始檔案的公布,客觀上為維特回憶錄首次披露的李、張“受賄”的說法增添了有力的佐證。

俄國史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一直在深入。1924年,鮑·亞·羅曼諾夫發(fā)表《李鴻章基金》一文。該文刊載于《階級斗爭》(彼得格勒,俄文)1924年第1、2期合刊,第77~126頁。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zhàn)略研究所左鳳榮女士在俄從事學術(shù)訪問期間特代為復制了此文;北京大學歷史系李偉麗同學幫助翻譯了部分內(nèi)容,在此一并致以謝忱。作者認為,作為俄國遠東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從1896年開始沙俄政府為了修建中東鐵路及獲得在東三省的利益,先后實施了一系列賄賂中國官員的活動,旅大交涉中對李、張的賄賂只不過是其中的一次而已。文章對1897—1898年間租借旅大過程中俄國政府的決策進行了全面的考述,除了《紅檔》雜志選登的電稿和維特的回憶錄之外,作者還引證了財政部總務司所藏沙皇時代檔案等資料。羅曼諾夫指出,實際上俄國人“于1898年3月18日(公歷30日)付給了李鴻章六十萬九千一百二十盧布五十戈比,于1898年5月和11月付給了張蔭桓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共計六十六萬二百九十一盧布五十一戈比”。在1928年出版的《俄國在滿洲(1892—1906)》該書由列寧格勒葉努基杰東方學研究所出版社出版。和1947年出版的《日俄戰(zhàn)爭外交史綱》該書1947年由蘇聯(lián)科學院出版社出版,1955年修訂再版,1976年據(jù)修訂版出版了中譯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需要指出的是,中譯本將俄國人兩次一共付給張蔭桓的總額誤譯為“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兩部著作中,羅曼諾夫重申了李、張在旅大租借交涉中“受賄”的結(jié)論。

絕大部分中國人知道李鴻章、張蔭桓“接受俄國人賄賂”之事,可能是通過王光祈1928年翻譯出版的《李鴻章游俄紀事》一書。這本書系譯者根據(jù)德文本《維特伯爵回憶錄》中四章有關中俄交涉的內(nèi)容翻譯整理的。在俄國史學界已利用檔案資料對李、張“受賄”問題研究取得重要進展的時候,中國人才剛剛從維特回憶錄中得到這種聞所未聞的說法,相比而言已落后不少。譯者在敘言中說:“關于旅順大連條約,維氏向李鴻章張蔭桓行賄一事,至今真相不明。惟據(jù)友人中之研究當時史事者,則謂李鴻章似未收受此款;歐戰(zhàn)以后,清理華俄道勝銀行,其中曾有華人存款,而姓名不可查考,或即系此項款子。但是,此外又有人疑此項款子,系為太后所得,云云。至于張蔭桓遣戍新疆之際,聞出京時,有向俄使索款之說,則頗跡近嫌疑矣。”從譯者謹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盡管論說不一,有關這個問題已在小范圍內(nèi)有過討論。作為維特回憶錄節(jié)本的《李鴻章游俄紀事》,對李鴻章、張蔭桓“受賄”說法在中國的流傳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該書至今在學術(shù)界仍有很大影響。

中國史學界較早關注這個問題的似乎是蔣廷黻。1929年他在《評〈清史稿·邦交志〉》中評析俄國租借旅大時說:“中國之租旅大與俄,大半固由于俄人兵力之壓迫,即《邦交志》所謂艦隊入旅順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諸行動是也。然不盡然。近蘇俄政府所發(fā)表帝俄時代外交公文中有二電稿,頗能補吾人之不足?!贝宋淖钤绨l(fā)表在《北海圖書月刊》第2卷第6號(北平,1929年7月)。于是他列舉了反映1898年3月21日(俄歷3月9日)博可笛洛夫(璞科第)秘密會晤并利誘李鴻章、張蔭桓和3月28日(俄歷3月16日)交銀50萬兩給李鴻章的兩份電報加以說明問題。蔣廷黻在文章中標明這兩份電稿“選自Steiger,ChinaandOccident,1927,p.71”,見《中國近代史(外三種)》,105頁,這說明《紅檔》披露的有關材料已受到西方學者的注意。蔣廷黻進一步解釋說,“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勢不能免,五十萬之巨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與俄國訂同盟秘約(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為事實則無可疑,中國政府已在華府發(fā)表其條款——原注),而俄國又以助華防護為口實,則俄國礙難先以武力施之于其所保護者,俄人之以定約在限期未滿之先為納賄之條件者,其故即在渡過此外交之難關。旅大之喪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傳之簡單也”。蔣廷黻:《中國近代史(外三種)》,105頁。言詞之間似認為李鴻章“受賄”實有其事。從目前發(fā)現(xiàn)的材料看,蔣廷黻應是首次利用俄國檔案研究旅大“受賄”疑案的中國學者,不過,他的研究并沒有引起其他學者相應的關注。1935年出版的陳恭祿著《中國近代史》在研究俄占旅大事件時,仍然只引用維特回憶錄。不過,其結(jié)論則與蔣氏相近,他評論道:“維特所言夸張己功,所敘之情節(jié),不同于中國史料,但其所言賂賄,蓋非誣語,此豈總署仍主聯(lián)俄原因之一乎?”這一時期其他關于中俄關系史的著作則基本沒有涉及此事。如陳博文《中俄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28)、文公直著《中俄問題之全部研究》(上海,益新書社,1929)及何漢文著《中俄外交史》(上海,中華書局,1935)等著作中均未涉及該問題,或因該問題復雜而回避之,具體原因不詳。

李鴻章、張蔭桓“受賄”的說法在中國史學界被普遍接受與羅曼諾夫的《俄國在滿洲(1892—1906)》一書的翻譯出版有重要關系。1937年民耿將該書譯為中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書名作《帝俄侵略滿洲史》,蔣廷黻為之作序?,F(xiàn)在通常見到的為198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譯本,易名為《俄國在滿洲(1892—1906)》,譯者為陶文釗等,以下本文所引均據(jù)該版本。該書前兩章由《李鴻章基金》一文擴充而來,書中除詳盡研究租借旅大的原委外,更重要的是以檔案為依據(jù),指出1896年李鴻章赴俄簽訂《中俄密約》期間,俄國已對其實施收買政策。參見羅曼諾夫:《俄國在滿洲(1892—1906)》,106~107頁。關于1896年李鴻章簽訂《中俄密約》是否接受巨額賄賂,學界同樣存在爭議。因該問題同樣很復雜,本文不擬涉及。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編寫的《中國近代史稿》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中對此似采取了存疑的態(tài)度,書中將有關爭議放在頁下注釋中(見該書,415頁)加以說明;相比而言,同書有關旅大交涉中李、張受賄的情況則在正文中敘述(見該書,426頁),基本持肯定意見。這使得1898年李、張“受賄”之事似乎有了更充足的理由。應該承認,這部著作的翻譯擴大了李鴻章、張蔭桓“受賄”說在中國學術(shù)界的影響,羅曼諾夫在書中引用的《紅檔》雜志也為中國學者所熟知。以20世紀40年代后期出版的陳復光著《有清一代之中俄關系》為代表,本書為國立云南大學文法學院叢書乙類第一種,1947年8月在昆明出版。國內(nèi)學者開始以維特回憶錄及羅曼諾夫的研究為依據(jù),陸續(xù)采納了李、張“受賄”的觀點。1949年以后,隨著史學界對洋務運動及其代表人物李鴻章的基本否定,特別是1957年《紅檔雜志有關中國交涉史料選譯》的出版,所有涉及旅大交涉的著作基本上承襲了李、張“受賄”的說法。在這些著述中,梁思光的《李鴻章賣國史》(天津,知識書店,1951)和胡濱的《賣國賊李鴻章》(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兩本小冊子雖系通俗讀物,卻頗能代表當時學術(shù)界的基本傾向。20世紀60年代以后,在中俄關系史研究中,肯定李鴻章、張蔭桓接受過賄賂的說法完全占據(jù)了主導地位。

其實,從這一說法在國內(nèi)流傳開始,許多人便將信將疑,前引王光祈譯《李鴻章游俄紀事》敘言中即有反映。20世紀60年代后,一些從事李鴻章及洋務運動史研究的學者對李氏“受賄”的說法公開表示懷疑。臺灣學者雷祿慶以為維特所說“受賄”之言“似屬虛妄”。已故史學家陳旭麓先生在1988年的一次學術(shù)研討會上發(fā)言認為,有關李鴻章受賄之事,缺乏實證性的材料,殊難根據(jù)“孤證”作出結(jié)論;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如果維特所說屬實的話,那就很難洗清李鴻章的賣國賊罪名”。如果說上述懷疑仍然很謹慎的話,袁偉時、余明俠則非常明確地對李鴻章“受賄”說予以否定。參見袁偉時:《晚清大變局中的思潮與人物》,深圳,海天出版社,318頁,1992;余明俠:《關于李鴻章接受俄國賄賂出賣東北鐵路權(quán)益一事的辨析》,見沈寂等主編:《影響近代中國歷史的安徽人》,90頁,合肥,黃山書社,1994??傮w看來,這些異議主要是圍繞對李鴻章的評價展開的,大部分學者將李在旅大交涉中的“受賄”與他1896年簽訂《中俄密約》時的“受賄”嫌疑聯(lián)系起來評判,而且大多仍停留于論點的申述上,對該問題的具體論證顯得不夠有力。他們將癥結(jié)放在維特回憶錄(其實這是一種并不精確的證據(jù))的可靠性上,為李鴻章辯解,實則未切中要害。歸根到底,問題的關鍵仍在于俄國檔案記載的內(nèi)容是否可信。

事實上,上述俄國方面的材料(包括維特回憶錄和檔案資料)反映的細節(jié)彼此是有出入的,這些很少受到人們的注意。《紅檔》所刊函電表明,1898年春俄國人曾兩次與李、張密談,對他們進行利誘;稱允諾饋贈李、張各50萬兩和20萬兩是為了借款交涉(因借款未成,俄國人并未支付),后來為旅大交涉又許諾給每人50萬兩。維特回憶錄則稱向李、張允諾饋贈各值50萬盧布和25萬盧布的貴重禮品是為了促成租借旅大之事,后者記憶似不準確,可能是將借款與租地二事混淆了?!都t檔》選登外交部檔案與羅曼諾夫在《李鴻章基金》中所引財政部檔案反映的情況也有差異:璞科第密電中稱至1898年9月尚未付款給張蔭桓;同年10月巴甫洛夫同意支付張1.5萬兩,這與財政部檔案中記載5月和11月兩次付給張“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盧布一戈比”的記載也明顯不同。羅曼諾夫可能注意到了這些差異,但我們似乎沒有看到他作出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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