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公租房的管理辦法-韶關公租房買賣政策
韶關公租房的管理辦法-韶關公租房買賣政策
韶關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韶關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方式、調結構、促增長、惠民生、保穩(wěn)定”的決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構建了“市場供給為主體、政府保障為補充”的雙軌制住房供應體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嘗高端有約束”的分層次調控體系,推進公租房建設,建立打破城鄉(xiāng)、地域和戶籍差別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對象擴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暫時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
韶關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快推進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韶關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guī)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jiān)督。
韶關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yōu)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韶關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xié)調規(guī)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對區(qū)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與檢查。市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jiān)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guī)劃、計劃、租金標準和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區(qū)縣住房保障業(yè)務工作。主城區(qū)外各區(qū)縣(自治縣)的公共租賃住房規(guī)劃、計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辦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韶關公租房買賣政策
韶關公租房買賣政策:依據(jù)《韶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韶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xù)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yōu)先權。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后,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guī)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韶關公租房買賣政策的內容希望幫助到大家,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qū)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qū)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